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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博弈新劳动合同法 考察合理合法劳务派遣
2008-01-12 16:58:40  作者:zhengycn摘录  来源:

  本报记者 丘慧慧

  “我对内部的人事部门做了几个指示,首先必须到先进的国家,到日本、德国看看人家的劳动派遣公司怎么做。”

  一个月前,当大多数制造型企业还在“向左走,向右走”的迷茫情绪中观望《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等司法解释出台时,富士康董事长郭台铭则用他一贯的强硬口吻如上表示说,他同时没有丝毫掩饰自己对“劳务派遣”作为“先进”用工模式的青睐,以及富士康“蠢蠢欲试”的坦然心态。

  与此相对立的是,过去几年中,在众多的劳资纠纷中,“劳务派遣”在中国已经被千夫所指为企业逃避责任、克扣员工的恶劣行为,并被2007年6月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列入被严格条件限制的规范条款中。

  但是郭台铭仍旧固执地认为,瑕不掩瑜,在规范运用的前提下,从全球产业的发展经验来看,“劳务派谴”仍旧不失为产业分工必然趋势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用工方式补充,“它(劳务派遣)针对的是弹性需求的”。

  富士康管理层人士近日透露,“今年陆续都会派人去日本德国考察,看我们可以借鉴哪些'合法'又'合理'的做法。”他透露说,富士康过去比较少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而随着公司膨胀速度的加快,他认为,采用更为灵活的用工模式作为补充,将是大势所趋。

  位于深圳观澜的一家台资玩具企业负责人顾先生告诉记者,2007年,对大多数制造型企业来说,是不折不扣的“成本冲击年”,在“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两税合并”等政策的陆续挟击下,“观澜这边很多企业已经开始搬迁到内地运作成本更低的地去了”。他同时坦陈说自己的公司还在观望政策和监管的进一步明朗化。“长期来看,成本上升是必然的。”

  不怕法规严格,就怕执行不力

  对“劳务派遣”的纷争与困惑,构成一幅复杂的企业众生相。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条件限制严格,意在堵住利用该种用工方式规避企业责任和克扣员工利益、从而降低成本的做法:

  首先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门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此外,在用工单位、派遣公司、劳动者三方间的合同约定条款,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保险福利等方面,也都作了相关有利于劳动者的条件限制;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对用工单位也作了“劳务派遣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用工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等条件限制。

  前述顾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深圳两次上浮后的深圳二线关外最低单月工资标准为750元计,顾先生实际支付给正式雇用工的工资除了满足750元的工资标准外,还必须支付最基础的社保等费用;出于成本的考虑,顾先生约1500名生产线员工中,有一半是劳务派遣用工,也就是“自己招工,然后和其它劳务派遣公司去签约,工资都是从劳务公司走”。

  “总体上,成本会少30%。”顾先生说,但除了成本考虑外,法律风险亦是重要考虑之一,“订单少或者碰到其它意外的时候,生产规模下降,就比较容易辞退人。”

  顾先生也坦陈了此种做法背后的产业生态:“我们这个行业,利润率本身就低,你不控制成本,跟竞争对手比就没有竞争力。”

  “问题是,谁能保证《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沿海和内地就是一样严的吗?”他说,在其近期考察江西、浙江等地后发现,“内地一些地方不见得对新规定会执行这么到位。”

  “由此就会产生新规定下的实际不公平。”顾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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