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罗德宏)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之一 ——(美国)戴尔有限公司(DELL INC.)状告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侵权一案终审宣判。记者昨天了解到,市高院判决驳回戴尔公司上诉,称戴尔学校依法享有其名称权,有权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校名以及校名中的“戴尔”字号。
市高院认为,戴尔公司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DELL电脑类商标和DELL风格体电脑类商标时,戴尔公司的中文译名分别为“笛尔电脑公司”和“德尔电脑公司”,且其大部分广告宣传中未对“戴尔”字样进行商标标识性宣传,因此关于“戴尔”注册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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