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复多次的演练后,鄢某终于闯入了腾讯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他最后决定篡改一些数据,盗走两个QQ号码,以显示曾经“到此一游”。被这名未满18周岁的少年顺手牵去的QQ号码,包括一个以四个“0”为开头的五位数靓号,其主人正是腾讯老总马化腾。
网络“窃贼”越来越多,严重威胁了企业的发展,但是目前法律对此还无能为力。
3月17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的“网络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研讨会在深圳召开。来自全国的权威专家们把关注重点放在了“网络犯罪”以及与之相关的“虚拟财产”的保护上。
会上传递出的信息表明,对于是否应该对所谓的虚拟财产提供刑法上的保护,中国法学界还存在根深蒂固的分歧。因为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缺位,各地的法官和检察官们在适用法律时却有不同的理解。
这个问题上的司法分歧,深刻表明成文法的刚性原则在互联网时代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深圳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张若平说:“司法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力不从心,是因为传统法律对网络上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缺乏明确规定,能否对传统法律进行解释和如何解释,成为争议最大的问题。”
来自网络的挑战
深圳市检察院一位检查官说,2006年10月份,马化腾以深圳市人大代表的身份向深圳市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指出腾讯正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而现行的法律救济机制却存在很多问题。深圳市检察院白新潮检察长随后责成成立以研究网络以及知识产权犯罪为主题的课题组。
2006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当时全国最大规模的互联网虚拟财产被盗案。从2005年5月到2006年7月,该犯罪团伙共盗取QQ号码和游戏账号、装备300多万(套),最多一天盗号30多万个,通过淘宝网站出手获利70多万元。
公安部门已经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山区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说,这个案子的最大特点是团伙作案,已经形成了一条完备的产业链。
位于辽宁海城的嫌犯分工明确,分别负责木马的发送、号码的盗取以及号码的筛选。而长春的嫌犯则扮演总经销商的角色,在淘宝上甩卖虚拟财产,或者交由位于全国各地的分销商销售。
南山区检察院人士向本报记者介绍说,目前检方已经逮捕了11个人,另有一名主犯在逃,“还有一些是未成年人,就没带回来”。
据有关部门估计,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已经接近300亿元。与之相关的一个以游戏账号、游戏货币和游戏装备等为交易主题的市场也日渐兴起。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显示,有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77%的游戏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威胁。
网络犯罪集团化、产业化的趋势极大提高了网络“盗窃”行为的效率。深圳公安局人士说:“根据我们的调查,海城的那个犯罪团伙每天可以盗取20万到30万个QQ号,按照这个速度,一年之内就可以把腾讯公司所有活跃的QQ号码偷一个遍。”
此类犯罪给司法部门带来了挑战。深圳市检察院人士说,最大的困难是人们对这类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部分人为了牟利而在互联网上实施“盗窃”,但有些人纯粹是为了展示自己的技术能力。
南山区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说,网络犯罪颠覆了司法机关传统的办案模式。在海城案件中,司法机关必须找到Q币被盗的受害者,“他们遍布除西藏之外的所有地区”。
刑法的定罪难题
负责侦办网络案件的深圳公安局网警支队一位官员告诉本报记者,尽管该单位每天收到10宗左右关于虚拟财产失窃的举报,但是“基本没有立案”。他表示,此类案件很难用侵财(侵犯财产权)类的法律条文去规范,“盗窃罪?诈骗罪?我们很难认定”。
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苏敏华的了解,在面对侵犯虚拟财产案件时,司法机关内部经常会就“罪与非罪”问题发生激烈争执。即使在确定有罪的情况下,以什么罪名定罪也有“六种”不同的意见,包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等。
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不同形式的虚拟财产案件,也采取了迥异的认定标准。
2004年,颜某以不正当的手段,从网易的网络游戏“大话西游”的众多玩家手上盗取了多个游戏账号以及“神兽剑精灵”、“斩妖剑”等装备,在出售给其他玩家后获利4000元。2005年12月,广州天河区法院判决颜某犯“盗窃罪”,认为虚拟装备是权利人交付了费用获得许可使用的游戏软件和虚拟人物的权利后,再付出创造性劳动获取的虚拟物品。因此,案件涉及的虚拟装备具有现实的财产属性。
同年12月,深圳也发生一起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曾某与杨某合谋"窃取"QQ号码200多个,卖出160多个,非法获利7万多元。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起诉曾、杨二人。这是我国第一宗因涉嫌盗窃QQ号码被提起公诉的案件,因此备受瞩目。
南山区法院审理后却认为,用户申请QQ号码时通常是免费的,在案件中也没有证据证实QQ号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法院最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做出判决。
南山区检察院的一位人士说,检察院与法院在认识上最根本的区别是,QQ号码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属性。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南山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魏军表示,在公认的几类虚拟财产中,Q币等虚拟货币由于在工商物价部门做了备案,1元人民币等于1元Q币,因此法律意义上的财物属性比较明确。而游戏装备由于也可以在市场上公开交易,财物的属性也被大多数人接受。目前最大的争议是,QQ号码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财物”。
深圳市检察院张若平认为,Q币的财物属性已经在各地的案例中逐步得到确认。“司法部门在实践时应由易到难,解决各种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接下去应该是力争赋予武器装备财物的地位,最后才是QQ号码。”
负责2005年曾某案件的南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周静说,由于成立盗窃罪必须确定盗窃金额。人们对QQ号的“财物”特性起争执,主要是因为尚无法以各方都接受的方式评估QQ号的市场价值。因此,这也导致了窃取QQ号码的行为难以被定为“盗窃罪”。
中国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撰文对南山区法院的判决提出质疑。他认为QQ号码能够在网络平台交易本身也说明,它具有经济价值。“因此与财产罪的调整对象并无差异。”赵秉志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应尽快就此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财产罪的对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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