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谁都可以从我的博客上‘拿’走我的视频,然后在网上转贴赚钱。”施先生近日向记者投诉,称网上一个视频网站为了鼓励网友上传视频作品,开出视频“价格”,以点击率为单位计价。记者经过调查后发现,“赚钱视频”是网站卖广告的一种新方式,按原创或转载制定不同的单价,根据点击率给予上传者相应的费用。但对于“鼓励网友利用转载获益”的方式,律师认为一旦网友未经原创者同意私自转载后造成的侵权行为,网站也要负连带的责任。
本报记者 王佳敏 实习生 张媖
150秒视频获3133.789元
“卖自己的视频也就罢了,别人的视频怎么也能随意的卖钱呢?”根据施先生提供的网址,记者点击进入了这个名为“酷溜”的网站,只见整个网站基本都由网友上传的视频作品构成。进入视频作品后,视窗下方就会播放相应的广告和广告播放的次数,而网友点击率越高,该视频上传者就能根据这个次数乘以单价来得到相应的报酬。
在热门视频中记者发现,由网友慕容萱制作的一段150秒讽刺“张钰揭发演艺圈潜规则”的原创视频广告播放率高达248082次,而截至记者发稿前,该视频上传者的收益也涨到了3133.789元。
记者随后通过在网站内搜索“转载视频”后发现,与原创相比,许多“别人的”视频也获利匪浅,一段“自拍大学生生活”视频收益为691.773元,而公布“小甜甜绯闻”的电视新闻画面截屏收益也高达800.831元。
视频价格随点击率上涨
“注册成为酷溜网博客,上传您的原创视频作品——就等着拿钱吧!”记者随后在“酷溜”网的广告联盟内发现,网站不仅宣称愿意对网友原创作品付费,甚至连转载的视频作品也以低于原创的价格列入了“赚钱”方式之列。
在网站列出的价目表上,记者看到,网站根据网友上传的视频数量、质量将其分为9个段数,段位越高分成的比例也越高。段数最低的网友原创作品广告每次播放网站给予1分钱,转载作品1厘钱,而9段的网友原创作品单价则为5分钱,转载作品5厘钱。
记者随后根据网站留下的联系方式,找了“酷溜网”位于北京的客服部周先生,他告诉记者,自从网站去年8月建立后至今已经吸纳了几十万的会员,一些“视频专业户”通过上传视频甚至能“月入几万”。“视频上传者收益满100元就可向网站申请支取广告收入,而网站则会在下一个月8日前打入用户要求的银行账户。”
“转载侵权责任由网友自负”
由于佣金丰厚,许多网友开始纷纷质疑网站鼓励用户“转载别人视频获利”的方式是否涉及侵权。对此,这位周姓工作人员则表示,网站已经考虑到了这些作品,因此会“要求用户转载得到原创者同意”,同时,为了“更好得规避侵权问题”,网站目前无论是原创的还是转载的视频都只提供在线收看,并不提供用户下载。
“我们在网站对于费用问题的公告上也对转载问题说得很清楚了,同时,我们也有相应的审查制度来防范。”在这位工作人员的提示下,记者在网站公告上看到“转载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版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转载作品版权问题由上传者自负”的字样。
【律师观点】
网站给转载作品定价
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的戎朝律师表示,网站的免责条款公告并不能真正免责。
戎朝律师告诉记者,根据被称为“避风港条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于作为第三方的网站,网友上传的视频、照片、文字等内容一旦涉及侵权等行为,网站只有在不知情也未进行过诱导的情况下才能免责。
“但对于酷溜网,它使用的是会员视频作品来赚取广告点击率从而让会员抽取佣金的方式,已经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了,加上允许转载,并给转载作品定单价,因此网站不属于‘避风港条款’的免责范围。”
对于网站以“只提供在线观看,不提供下载的方式”规避“一旦出现侵权而产生的纠纷”,戎律师表示,视频的最终使用方式就是观看,虽然网站不允许下载,但观看的形式已经成立,“一旦网友转载的视频作品造成侵权,网站与转载者都要负相应的责任。”
“网友如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盗用,可截屏留证,要求网站立即停止该视频的传播,并中止转载者利用该视频牟取利益。”
【记者调查】
九成网友博客都有照片和视频
“我现在很担心自己博客上的视频、照片会被转载利用。”由于博客在年轻人生活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没有自己的博客会被认为“落伍”,记者昨天在网上随机采访的30多名网友中,90%的网友都表示在自己的博客上上传过照片、视频等内容。
“总觉得博客只有自己和亲朋好友观看,没想到上面的内容也可能被转载。”一位热衷于博客制作的网友helen告诉记者,由于日常生活的照片、视频一般都比较私人,内容也比较大胆,如果真的被转载而广泛传播的话对自己的生活也会造成影响。有13名网友向记者表示,由于视频网站的兴起,他们已开始对自己的博客进行“加密处理”,只有自己认证的好友才能进入博客浏览和观看。
【网友说法】
网上作品基本都被转载
Judy:既然转载视频能够抽取佣金,那么国外的视频反正“山高皇帝远”,借来用用赚点钱也是无可厚非的行为。
朱朱:其实视频收取佣金就是网站卖广告的新方式,虽然转载可能发生问题,但这本来就需要网友的自律,网站这一方本来只是为了提供平台。
Carrie:转载的作品大部分是不可能得到原创者同意的,有些热门视频根本就是一些电视新闻的截屏,难道这些转载者得到电视台的授权了?况且网上的作品基本都已被“一道贩子”、“二道贩子”利用过,所谓原创可能就是转载的转载。
庐山weiwei:像我们这些DV爱好者,其实是很希望能将自己的作品与网友分享的,但就是因为怕转载,所以现在我都只能隐藏博客,只给身边的好友以及“信得过”的网友观看。
“避风港”条款
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条款也被扩展应用于提供搜索引擎、网络存储、数字图书馆等服务。我国在2001年以法律形式(2001修改版《著作权法》)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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