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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法院判决不证明雅虎助手不是恶意软件
2006-12-22 08:00:04  作者:飘红摘录  来源:
  新浪科技讯 12月21日下午,与雅虎中国的官司中一审败诉的奇虎公司对外表示,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认定360安全卫士无权将雅虎助手列为“恶意软件”,是对法律的曲解,法院的判决也不证明雅虎助手不是恶意软件。奇虎董事长周鸿袆表示将提起上诉,并表示即使上诉也失败了,对奇虎的影响也不是很大。

  判决书称,恶意是贬义词,奇虎360软件将雅虎助手定义为“恶意软件”缺乏充分的事

实和法律依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赔偿雅虎中国经济损失3万元及诉讼费用40279元,并在360安全卫士网站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

  奇虎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于国富表示,此判决还只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奇虎会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争取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于国富也对判决结果表示了3个观点:

  1、一审判决中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认定360安全卫士无权将雅虎助手列为“恶意软件”,是对法律的曲解。根据现代法律制度,只要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当事人就可以实施,不存在“法律允许我们做,我们才可以做”的逻辑。在对软件是否恶意的判定上,相关公众和行业组织以及商业公司可以从公认的标准出发,作出自己的认定。

  不过雅虎公司则表示商业企业的产品引导用户对竞争对手软件进行查杀,会让用户觉得缺乏公正。而中国互联网协会学术专家胡钢认为,民间和企业定义恶意软件存在较大风险,这种监管应当转移给政府机构或者公正的第三方机构。

  2、此判决书在认定事实方面,已经确认了360安全卫士方面用以证明雅虎助手软件存在"强制安装、难以卸载等事实的证据。只要根据互联网协会制订的恶意软件的标准来进行判断,就可以得出雅虎助手是否恶意软件的结论。但法院的判决并未采纳互联网协会的"恶意软件"标准,转而要求360安全卫士拿出确定"恶意软件"的成文法律,这是对行业共识和民众正常判断能力的忽视,也将导致互联网协会的恶意软件判断标准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21日下午据奇虎提供的判决书复印件显示,法院并未明文指出雅虎助手具有恶意或不恰当的行为,但是判决书提到,在安装一款名为“简易通信快车”的软件时,雅虎助手会同时被安装,在不联网状态下,无法删除雅虎助手,而在联网状态下,卸载的按钮无效。

  3、此案凸现了我国互联网立法相对滞后的漏洞,判决虽然判定360安全卫士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并不能得出“雅虎助手不是恶意软件”的结论。

  不过雅虎中国则表示,雅虎助手自去年9月15日诞生以来就是绿色软件,而雅虎已经在北京市公证处证实了雅虎助手是绿色软件。值得一提的是,雅虎助手是周鸿袆一手创造3721上网助手变化而来。雅虎中国称,奇虎所谓的“法院判决认定雅虎助手确有不当行为”是在混淆视听。

  周鸿袆表示,他对败诉的结果并不太意外,此前反流氓软件联盟起诉中搜、雅虎中国同样也是败诉,已经显示了以诉讼的方式打击流氓软件是行不通的。不过周认为,从这个判决看,败诉原因主要是奇虎360安全卫士软件将雅虎助手列为“恶意软件”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并没有否定360安全卫士软件的模式,因此即使上诉再次败诉,可能只要将“恶意软件”的说法修改就可以规避这个问题,他认为对奇虎的影响并不大。

  2006年7月,奇虎公司推出360安全卫士软件,将雅虎助手在内上百款网络软件列为恶意软件,用户可以选择将其卸载。由于周鸿袆曾担任雅虎中国总裁,而雅虎助手正是由周创建的3721上网助手转变而来,奇虎与雅虎因此爆发口水战,并很快升级为法律诉讼。8月17日,周鸿袆起诉雅虎中国侵犯名誉权,索赔360万元。9月28日,雅虎中国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对奇虎公司提起诉讼,索赔260万。(朱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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