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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软件标准发布 各方质疑行业自律效力
2006-11-15 18:38:13  作者:飘红摘录  来源:
  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30余家互联网机构共同研究起草的《恶意软件定义》(征求意见稿)日前正式发布,不过这个延迟了一周才发布的文件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叫好声,相反,一些专家和网友不仅继续表达了对“恶意软件”称谓的异议,同时对中国互联网协会所强调的“通过行业自律来解决”的效力也表示怀疑。

  网友建议应包含无法卸载的试用软件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描述,恶意软件是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已被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

病毒除外。同时,具有下列八种特征之一的软件就可以被认为是恶意软件,即强制安装、难以卸载、浏览器劫持、广告弹出、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恶意捆绑以及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恶意行为。

  对于这个定义,许多网友认为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这也是认定标准推迟发布的一个原因。在这个定义文件后面,中国互联网协会还公布了包括四大电信运营商、百度、新浪、雅虎中国、中搜、江民科技等在内的30余家参与制订的互联网机构和个人名单。有网友评论称,这个定义对恶意软件的描述并不完整,仅仅指出未经许可自动安装运行还不够,“虽经用户许可,但无法卸载或删除”也应该在定义里明确。提出这种修改意见的网友认为,用户主动下载的试用软件,用户如果无法或者不方便卸载或删除也应该算作恶意软件。

  专家称“恶意软件”称谓淡化侵权行为

  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黄澄清认为,民间人士定义的“流氓软件”,由于缺乏法律效力和公信力,很难受到厂商认可。而且“流氓软件”的称谓带有比较强烈的发泄情绪和谩骂色彩,而“恶意软件”的称谓更强调对客体的关注,比“流氓软件”的提法更为妥当。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高级咨询师庞卫国不赞同将“流氓软件”称谓改成“恶意软件”。“改成‘恶意软件’导致了这类软件的性质发生变化,‘流氓’强调的是行为,而‘恶意’强调的是意识,淡化了其损害用户权益的事实。”庞卫国称,“流氓软件”的称谓应该表达出“使用某种功能达到某种目的”这个特性,恶意软件明显是一些互联网机构受利益的驱使而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利益。“定义这个名字不但要能准确描述它的性质,还要能够提醒受害者提高警惕,如果淡化了对侵权行为的描述就达不到这个效果。”

  “自律”效力受质疑  

  恶意软件引起广泛关注以来,中国互联网协会一直在积极斡旋,“通过行业自律来解决问题”是其一贯主张,不过,自从提出这个主张以来,各方一直都在怀疑“行业自律”是否能够真正解决问题。

  一位自嘲为“流氓软件的资深受害者”称,反流氓软件联盟和行业自律是不同的利益群体博弈,而目前我国对“流氓软件尚未有成形法规,行业自律和法律诉讼从实际情况来看短期内都难以见效,将“流氓软件”定义为“恶意软件”更像是在搞一个研究课题,离治理与根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庞卫国也认为,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恶意软件现象会有一些改善,但是很难从本质上改变。因为,恶意软件产生的根源是某些团体或个人受利益的驱使,其背后的利益链条环环相扣,如果不采取带有强制力的措施,很难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

  一些网友也呼吁政府部门尽快介入,事实上,网络版权侵权治理、网络色情治理、SP综合治理等也都是有政府强制力作为保证的前提下,经过一系列的打击才见成效的。面对恶意软件横行于互联网络,如果缺乏政府的声音,单纯依靠行业自律将会显得苍白无力。 (韩元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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